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魏隆城

魏福輝被 告 易大為被 告 張阿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七行關於「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債權額比例:全部,設定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