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 告 99A1原 告 99A2原 告 99A3原 告 99A4原 告 99A5原 告 99A6原 告 99A10原 告 99A11原 告 99A12原 告 99A13原 告 99A14原 告 99A16原 告 99A17原 告 99A18原 告 99A19原 告 99A20原 告 99A21原 告 99A22原 告 99A23原 告 99A25原 告 99A27原 告 99A29原 告 99A31原 告 99A32原 告 99A33原 告 99A34原 告 呂宜潔(即B1)上2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楊清林

(現於現羈押於臺中看守所)被 告 楊游碧鳳

(現於現羈押於臺中看守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盧昱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二人有犯妨害風化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行為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均屬之。設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96號裁判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二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前,即有犯罪行為,自不符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爰撤銷本件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