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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 王清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因101年重訴字第232號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捌拾玖萬零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耕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