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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富仁

紀忠富紀福永紀福順紀忠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1,667元,應徵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3,2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耕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