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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 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施教森

參 加 人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參 加 人 劉繼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詠婕被 告 陳振興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撤銷債權讓與訴訟(下稱前開撤銷債權讓與訴訟)之裁判,其無償讓與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裁定於前開撤銷債權讓與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前開撤銷債權讓與訴訟之原告嗣已具狀撤回訴訟,且該案被告亦未於10日內異議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撤銷債權讓與訴訟案卷全卷查核屬實,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