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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治鈞

廖隆吉林秀真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廖治鈞、廖隆吉、林秀真與被上訴人陳聖諺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4,7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