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追加被告 劉瑞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富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