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 告 廖國智
告 賴秀惠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樓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法定代理人 楊文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異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