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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李慎廣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複代理人 黃如意被 告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複代理人 曾琬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學收款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