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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李慎廣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被 告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複代理人 曾琬鈞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98年2月後之學收分配款債權部分,業據原告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對本件被告於該事件之請求為抵銷抗辯。且本件被告已於該事件中,依兩造間如原證三契約書請求本件原告給付之買受中儒林設備、經營權之價金及99年1月20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應分配本件被告之學收分配款,復就同一債權於本件訴訟中對本件原告為抵銷抗辯,雖因該事件未經判決確定而不生既判力,然對於本件訴訟而言,仍有重複認定及認定歧異之危險,堪認本件訴訟此部分請求,即以上開履行契約事件中請求權是否成立及抵銷抗辯是否成立為據,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學收款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