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慎廣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9 萬1,81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萬8,48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