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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李慎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 萬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裁判案由:給付學收款
裁判日期: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