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 告 廖進茂
廖朝祥兼代 收 人 廖朝南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複代理人 曹維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