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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秋菊

劉福享劉家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國修

黃國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20,864元,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07號裁定確定在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956元,上訴人僅繳納9,750元,尚有316,20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日期:20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