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廖壽棧
廖壽國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被 告 林世民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