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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世民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壽棧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壽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給付差額地價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09,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等
裁判日期: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