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林清賢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坤等5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不爭執之第一審法院101年1月16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82,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83,5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