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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楊雅婷相 對 人 楊育哲上當事人間選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關於「相對人李玉英」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楊育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