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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998號

102年度輔宣字第58號聲 請 人 程如賢代 理 人 陳建三律師聲 請 人 詹其玉利害關係人 程如聖法定代理人 詹其玉相 對 人 許桂英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徐明珠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定有明文。又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經本院訊問鑑定認未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甲○○、乙○○等就本件監護人等之選定有所爭執,是本院認本件就選定監護人等事宜,實有必要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經本院審酌徐明珠律師為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專業知識及專業能力,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開規定,選任為本件之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