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90號上 訴 人 張麗足
蔡培文劉國誠廖秀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上訴人 周月美(即周飴華繼承人)
周秀娥(即周飴華繼承人)周秀珍(即周飴華繼承人)周志全(即周飴華繼承人)張瑞發張國治楊張彩鳳張瑞坤張瑞龍張明綢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凱閔被上訴人 李進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代理人 蔣德澎
林燡銅鄧岳荃被上訴人 柯雅慧
蔣政鋒李三郎李英鋒李淑霞李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昇蓉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