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續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抗 告 人 張正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財英間拆屋還地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所為102年度續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