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 告 賴林月娥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李育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被告聲請再開辯論。
三、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本件保險契約關於投資型保單部分之性質為何?如系爭保險
契約有無效之原因,則系爭保險契約無效之範圍是否及於投資帳戶部分?㈡本件被保險人已領取之理賠金為多少?㈢如本件認定保險契約無效,則關於:⑴業務員佣金部分;⑵
已領取保險金部分,被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四、兩造於收受對造關於上開事項之書狀後,請於開庭前5日重新提出爭點整理狀,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兩造並請於收受對造之爭點整理狀後,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