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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派爾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山雄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萬9891元,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未滿

1 億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 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