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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繼字第 1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586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即被繼承人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趙金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金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02年1月7日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向各稅捐機關、監理所、金融機構、國內外保險公司及其他公司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並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復承受及配合辦理被繼承人與其債權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4851號),其中尚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依法向鈞院民事執行處提起異議。此外,聲請人並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亦就鈞院102年度司中小調字第581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參與調解,而現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其遺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認有聲請鈞院先行核定管理報酬之必要,爰依法請求鈞院酌定報酬為新臺幣44,600元及代墊費用2,29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本院執行處通知、新聞紙、被繼承人趙金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聲請人墊支費用明細表及相關憑據、律師函、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聲請狀、民事陳報狀、民事異議狀、民事聲明異議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本院臺中簡易庭通知書及本院102年度司中小調字第581號調解程序筆錄(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02年1月7日以101年度司繼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除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搜索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等職務外、尚承受及配合辦理被繼承人與其債權人間之強制執行案件,並就被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且亦參與本院102年度司中小調字第581號有關被繼承人與債權人間給付醫療費用等事件之調解程序,其所進行之職務顯屬繁複,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又其執行職務尚屬仔細,衡情以觀,本院認聲請人請求44,6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應屬適當,爰酌定之。

四、末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因具共益費用之性質,即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等均具利害關係,故民法第1150條前段乃規定,各該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而民法前開條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管理費用),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查: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另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2,294元之費用部分,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核銷),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故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