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648號聲 請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垂祥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且遺產管理人已踐行其職務為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公示催告期間期滿,無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遺產尚有剩餘,應歸屬於國庫,為遺產之移交等,被繼承人若查無其他遺產,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縱重複進行相同之程序,復無法使聲請人之債權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獲得清償,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垂祥(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9年3月9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垂祥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事件裁定選任王志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楊垂祥之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王志聰並已向本院陳報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02年11月 1日102年度司繼字第2063號函准予終結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及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063號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復自承被繼承人沒有其他財產(本院103年3月25日訊問筆錄參照),聲請人未能釋明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而為本件聲請,如此僅係重複相同之程序,復無益於聲請人債權之清償,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