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張潮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代 理 人 蔡坤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潮嘉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張潮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其股票股利,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潮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潮嘉於民國100年4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鈞院100年度財管字第6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因被繼承人張潮嘉生前留有債務,其部分債權人固然聲請拍賣部分不動產以受清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10392號),然仍有債權人尚未全部受償,聲請人為清償債權,曾向鈞院聲請准許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股票,經鈞院於102年7月22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裁定准予變賣,惟被繼承人所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增資配發之股票未經准予變賣,而被繼承人之債務仍未能全部清償,自有再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變賣遺產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0年度司家催第254號公示催告公告、登報資料、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才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392號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暨分配結果彙總表、行政院函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文、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張潮嘉死亡後,聲請人為清償債務經本院准予變賣遺產後,部分債權仍未完全清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證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附表:被繼承人張潮嘉所有之股票┌──┬──────────────────┬────┐│編號│股票名稱及票號 │ 股數 │├──┼──────────────────┼────┤│ 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 │102-NX-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