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16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債 權 人 至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木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請求委任報酬之計算依據及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