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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2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2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代 理 人 邱俊偉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ING KEI TRADING COMPANY LIMITED即敬麒有限公司、李金蓮、魏朝陽、林麗梅、魏朝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KING KEI TRADING COMPANY LIMITED即敬麒有限公司經

政府機關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文書驗證之認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