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債 權 人 劉吉弘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秀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秀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協議離婚書中載明自民國102年2月15日起按月給付生活教育費用,因未屆清償期,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