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674號債 權 人 柯金柱債 務 人 張耿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關於交付車牌00-0000車身WDB0000000A277180之所有權狀讓渡書,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