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8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日月潭玄奘寺法定代理人 梁國寬(從慈法師)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釋悅勒即陳綉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為交還聲請狀所列之支票19紙,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