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3號債 權 人 郭豐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宜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租賃契約何時終止?㈡確認租賃契約終止前共幾期租金未給付?㈢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數量一、二、三之意旨是否係請求積
欠的租金及自租賃終止時起至返還廠房回復原狀止,按月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