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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催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聲 請 人 廖劉秀梅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並非股票掛失人,㈠若台端為代理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廖宗權並附委任狀過

院參辦;㈡若台端為廖宗權之繼承人,請提出下列資料過院參辦:

⒈被繼承人廖宗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⒉被繼承人廖宗權之繼承系統表。

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⒌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