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 請 人 張於正即張聞當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7B代 理 人 陳孟欣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業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2081號准予拋棄繼承,不得為本件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有權繼承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