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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催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 請 人 張於正即張聞當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7B代 理 人 陳孟欣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業經本院96年度繼字第2081號准予拋棄繼承,不得為本件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有權繼承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