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順和上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聲請人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0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丁○○(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臺中市○里區○○路○○○號)無謀生能力且無資力生活,因次子己○○未盡扶養義務,且關係人丁○○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餘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乙○○及甲○○2人,致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5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開親屬會議以定扶養方法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丁○○為00年00月00日生,己○○為聲請人次子,對聲請人有扶養義務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親聲字第32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洵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有乙○○及甲○○2人,屬法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上開二人並於102年4月23日訊問期日到庭表示同意擔任親屬會議會員,有本院102年4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至於另外3名親屬會議會員,聲請人聲請選任丙○○、庚○○及戊○○擔任,本院審酌聲請人丁○○其他親屬之年齡及與關係親疏遠近等因素,爰指定聲請人丁○○之長女丙○○、次女庚○○及四女戊○○3人為聲請人丁○○之親屬會議會員。至關係人即聲請人次子己○○聲請指定聲請人及其戶籍地之里長、鄰長及南區公所里幹事1人,共5人為親屬會議成員,因上開人員均非聲請人親屬,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無從指定為親屬會議成員,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附表: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字號│地址 │├───┼──────┼──┼─────┼──────────┤│丙○○│43年5月25日 │女 │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巷││ │ │ │ │5號 │├───┼──────┼──┼─────┼──────────┤│庚○○│45年1月26日 │女 │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 ││ │ │ │ │296巷10弄29號 │├───┼──────┼──┼─────┼──────────┤│戊○○│50年10月22日│女 │Z000000000│臺中市○○區○○路 ││ │ │ │ │296巷10弄5號 │└───┴──────┴──┴─────┴──────────┘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