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關係人 黃昶臻抗告人即關係人黃昶臻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就102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000元及補提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