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高惠真上聲請人因玉堂珠寶銀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玉堂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所核課96至99年度營業稅罰鍰,仍在分期繳納中,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41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4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