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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周傳義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經本院101年度中勞簡字第6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不予列計外,聲請人僅預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79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