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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1號聲 請 人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琦相 對 人 趙德珊相 對 人 劉清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涉嫌詐欺、業務侵佔之故,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南投縣○○鎮○○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南投縣○○鎮○○路○○○巷○弄○號。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