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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江季穗相 對 人 賴守里

賴紅櫻賴紅珠賴守秀賴守新賴張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土地過戶移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過戶移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7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75,08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1,800元(計算式:116,720元+291,800元=291,80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