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號3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