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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衛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衛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號3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