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 請 人 廖銘山相 對 人 廖天海受 選任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二關於「臺中市○○區○○○段○○○○○○○○○○○○號等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一二九八、一二九八之一及第一三0九地號等土地」。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