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號受 罰 人 張榮松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榮松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張榮松於民國87年間經選任為雅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就任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准予備查之事實,有本院87年度司字187字第645號民事庭函影本在卷可查,自堪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說明,自應以受罰人即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並依首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惟受罰人最後僅於93年間向本院聲請展延至93年8月24日止完結清算,是故受罰人依法應於93年8月24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

詎受罰人並未於93年8月24日前完結清算及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遲至102年2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清算完結等情,有完結清算展期申請書附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號卷宗足稽(參見該申請書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並無受罰人於93年8月24日前後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之紀錄),自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2年2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清算完結之聲請,延誤之期間非短,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裁罰新臺幣2萬元。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