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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號受 罰 人即聲 請 人 李讚麒(即思馬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84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讚麒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思馬特科技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以102年3月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於102年3月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旋即於同日即102年3月1日起就任思馬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於願任同意書上誤載為思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2年4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8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2年4月1日收件章戳)、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函文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1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