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號抗 告 人 陳李金玉(登科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8號清算完結(裁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號抗 告 人 陳李金玉(登科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8號清算完結(裁罰)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