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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景松上列受罰人因延展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景松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經選任為國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後受罰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嗣於101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574號裁定准自101年10月19日起展期至102年4月18日止完結清算等事實,經本院調閱94年司字第287號、101年度司聲字第1574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開規定,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故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2年4月18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遲至102年6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87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2年6月13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