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號受 罰 人 張政峯(即夢幻城市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王秀蓁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政峯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張政峯同意擔任夢幻城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幻城市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0 年3月1日就任,嗣經本院於100年4 月20日中院彥非拾貳100司司102字第3409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誤。依前開說明,受罰人張政峯於100年3月1日就任夢幻城市公司之清算人後,應於6個月內即100年9月1 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法院聲請展期,始為適法。詎受罰人張政峯未於100 年9月1日前完結清算,亦未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遲至101 年12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此有本院調取之102年度司司字第5號清算完結案卷所附清算完結聲報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足資佐憑,堪認受罰人張政峯確未於前揭6 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張政峯延誤之期間餘1年,遲至101年12月28日始提出清算完結之聲請之情事,處以2 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