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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3號受 罰 人 林錫奎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錫奎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 條第4 項、第

5 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為群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2號核備在案,其清算期間之收支及損益表,業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經股東會承認,而受罰人遲至102 年8 月

6 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42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99 號民事聲請事件案卷審閱無訛,堪認受罰人顯已逾前開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