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枝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志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