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更字第1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王國財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東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28日101年度訴字第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2年4月29日以102年度再更字第1號裁定駁回再審後,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